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

图片

图片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4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和监督机制、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参与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管理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医保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区城乡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特殊人员医疗管理等行政职能,交由区医保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1

序 号

1

权 力 类 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立案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2

序 号

2

权 力 类 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立案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3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序 号

3

权 力 类 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1.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立案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4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序 号

4

权 力 类 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1.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立案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5

序 号

5

权 力 类 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立案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6

序 号

6

权 力 类 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立案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7

序 号

1

权 力 类 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催告责任:在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8

序 号

1

权 力 类 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实 施 依 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责 任 主 体

特殊人群服务股、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3232790817-2808227


2—9

序 号

2

权 力 类 型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10

序 号

3

权 力 类 型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11

序 号

4

权 力 类 型

行政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12

序 号

5

权 力 类 型

行政检查

对纳入医疗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2—13

序 号

5

权 力 类 型

其他行政权力

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实 施 依 据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蔀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其他行政将医新增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责 任 主 体

基金监管

责 任 事 项

1.体系建设管理责任:建设管理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体系。

2.制度建立责任:建立市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制度。

3.监督管理责任: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等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5.共享责任:依法依规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 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颁发<国务院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 电 话

0817-2808227

责任事项: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重点是把握好责任事项的环节划分。

序号

权力类型

责 任 事 项

1

行政许可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其他责任

2

行政强制

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其他责任

3

行政检查

检查责任、处置责任、信息公开责任、其他责任

4

行政确认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其他责任

5

行政征收

受理责任、审核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其他责任

6

行政给付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其他责任

7

行政裁决

受理责任、审理责任、裁决责任、执行责任、其他责任

8

行政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组织推荐责任、审核公示责任、表彰责任、其他责任

9

行政处罚

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其他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立项责任、审查责任、决定公布责任、解释备案责任、其他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   主办单位: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

主办单位:万象城体育在线_万象城娱乐体育-官方网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川公安网备51130202000194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